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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随笔

公共绿地私建花园 排除妨碍获支持
作者:谢方琴 律师  时间:2014年03月30日
因业主石某修建堡坎和凉亭占用小区公共绿地,侵犯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,被业主田某诉至法院,要求其拆除堡坎,恢复原状。

  近日北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件,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  田某、石某均是北碚某小区的业主。从2013年3月起,石某对其居住的房屋前后花园进行了修整。其修建的堡坎占用了公共绿地面积大概有15平方米,遭到小区其他业主的投诉。其后物管公司曾组织双方协商过,也向规划部门反映过但没有结果。

  北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,建筑区划内的道路,属于业主共有,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。建筑区划内的绿地,属于业主共有,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。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、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,属于业主共有。本案中,堡坎位于花园外围,不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,而属于业主共有。作为业主的原、被告双方均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。被告在该陡坡上修建堡坎,将陡坡私自占用,侵占了建筑物共有部分,侵犯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。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堡坎的请求应当得到主张。来源:北碚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