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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学论文

在朋友家喝酒回家途中车祸身亡,谁来担责?
作者:谢方琴 律师  时间:2014年03月23日
【案情】    2013年3月13日,张强搬进新房,于是邀请赵刚等好友来家里喝酒,酒足饭饱后,宾客各自散去,当时已凌晨1点多钟,张强见到赵刚喝得最多,也觉察得出赵刚有点醉后,便邀请赵刚留在自己家里睡觉,赵刚说:“兄弟!你还不知道我的酒量吗?”便一个人开摩托车回家了,回家路上,由于醉驾,并且是山路,没有路灯且道路崎岖,赵刚连人带车摔下了山崖身亡。经查,赵刚没有驾驶证,摩托车也没有购买交强险。为此,赵刚家属起诉张强,要求张强承担赵刚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。
    【分歧】
    第一种观点认为:张强应当对赵刚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。因为赵刚是受到张强的邀请才回去张强家喝酒的,并且喝醉了,张强作为主人,应当对宾客的人身安全负责,但是张强没有尽到该义务,所以,应当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: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
    第二种观点认为:张强应当承担部分责任。因为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:“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。”在本案中,张强邀请赵刚来家里喝酒是人际交往中难免的事情,并没有恶意去想让赵刚酒驾出车祸死亡,但毕竟事出有因,所以应当承担部分责任。
    第三种观点认为:张强应当不承担责任。因为赵刚的死与张强没有因果关系。赵刚作为一个成年人,应当意识到喝醉酒还开车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,他还要坚持开车,发生车祸也是他醉驾而引起的,并且张强也在赵刚临走前劝了赵刚留在家中过夜,赵刚没有听,所以,没有法律规定张强应当负法律责任。
    【评析】
    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,理由如下:
    首先,我们不论本案为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,都需要有行为、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构成要件。
    其次,我们从本案中分析是否存在这三种构成要件。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。在本案中,赵刚的死亡是赵刚醉驾发生车祸引起的,张强并没有直接参与到该交通事故当中。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,包括财产损害、非财产损害,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、精神损害。本案中,赵刚车祸身亡就是损害事实,这点是我们可以肯定的。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。在本案中,赵刚车祸身亡与张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,因为车祸的发生是由于赵刚醉驾,而且是在凌晨一点多钟,没有路灯,山路崎岖的情况下引起的交通事故。所以在这三种构成要件中,缺少了行为与因果关系这两个构成要件,该侵权责任便不能成立。
    最后,我们再来分析一下过错责任。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。本案中,笔者认为赵刚存在过错行为,因为赵刚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,应当意识到自己喝醉后有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,但他却过于自信的认为不会发生什么事情,以至于造成了车祸的发生。对于张强,笔者认为张强并不存在过错行为,因为朋友之间的宴请是人之常情,酒桌上的觥筹交错也在所难免,并且在赵刚临走前张强还劝赵刚留在自己家中过夜,已经尽到了善意的提醒和保护的义务,赵刚拒绝,张强如果强留,则是侵犯了赵刚的人身自由。
    综上所述,对于本案,笔者认为张强对赵刚的死亡应当不负法律责任,但在道义上可以给予赵刚家属一定的经济帮助。
   作者:黄中州   单位: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